企業註冊防禦性商標可行嗎?本文從兩岸商標案例探討簡繁字體或異體字體版本之商標使用證據認定,及當商標遭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時,商標權人證據提交之事宜。
些許企業出於防禦性考量,會針對同一商標名稱同時申請簡繁字體或異體字體版本。例如,企業的主要商標版本為繁體字,用於投入台灣市場的交易活動;而簡體字商標則因兩岸交流頻繁,為防止境外仿冒品流入國內市場,而進行防禦性質的商標註冊,但實際上並未投入市場使用,或未將商品或服務行銷至中國。
那麼,當簡體字商標遭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時,商標權人若僅能提供繁體商標的使用證據,是否足以維持簡體商標的有效性?反之結果也相同嗎?
本文將透過台灣智慧財產法院2024年「台大」商標廢止案及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22年所作出的「奇勝」案裁決,來探討異體字商標及簡繁體商標之間使用證據的互認問題,並分析實務上商標權人應注意的事項。
該案件中的商標權人「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 臺灣大學),在台灣第32類商品上註冊了異體字「台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水果茶、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仙草茶粉、花茶茶包、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青草植物茶包、青草植物茶、青草茶包、水果醋(健康醋)」商品。
然而,異體字「台大」商標未被實際用於部分商品銷售中,2016年該商標遭他人提出「商標已三年未使用」的廢止申請案。臺灣大學於法定期限內提交了一系列正體字「臺大」商標的使用證據,試圖證明其於市場上有使用商標並仍保有商標權。
商標權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包括:
智慧財產局經審查後認為,儘管「臺」、「台」有正異體字形之別,但我國消費者熟知「臺大」等同「台大」,因此具同一性。因此認可正體字「臺大休閒茶」的使用可視為異體字商標「台大」的有效使用,而認為「芭樂茶」屬「青草植物茶」商品,從而,與之性質相當的「水果茶、仙草茶粉、花茶茶包、青草植物茶包、青草茶包」部分商品決定不予撤銷。
但「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水果醋(健康醋」部分商品,所提出之商品照片上,紙盒、瓶身所標示為「臺大生農學院山地實驗農場 出品」、「臺大山地實驗農場 出品」文字,對消費者而言並非「臺大」2字作為商標使用,而作出撤銷決定。商標權人不服決定,提出訴願申請。經訴願會經審查後維持原處分機關智慧局處分決定,決定駁回。商標權人不服乃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認為業者銷售時需考量消費者對該商品的認知現實及商業考量,商標的使用不要求商標使用情況需與商標註冊登記簿同一,增加交易上不必要的限制,僅要求商標使用具「實質上同一」即可。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臺大」與「台大」屬同義異體字,因此彼此間之使用證據得以共通。次者,「蜜釀水果醋」與「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水果醋(健康醋)」商品屬性相當。雖水果醋上標示「臺大生農學院山地實驗農場出品」,係提供產製者之資訊,但因「臺大」、「台大」均為著名商標,消費者選購時仍可理解該商品來源為「臺大」所產製,因「臺大」與「台大」證據共通性,而認有使用「台大」商標,而撤銷訴願會決定。[1]
商標的字體形式(正體或異體)是否會影響使用證據的認定?
在「台大」案中,智慧局、訴願會均採取較為嚴謹的態度,而智慧財產法院採取寬鬆的態度,認為異體商標的實際使用可視為正體商標的使用,因為「台」與「臺」為同義異體字,為通用字,對消費者而言僅字體形式不同,但意義和讀音完全相同的漢字,而不會認為二商標來源不同。但這樣的認定仍存在以下個案認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