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篇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台大」、「臺大」正異體字差異,認定關於商標使用證據共通性後之實務初步探討,下篇將聚焦於中國「奇勝」商標廢止案件之裁判實例,進一步分析此次中國案例對於繁簡字體差異的商標使用證據認定標準,並提出綜合觀察與實務建議。
延續上篇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對「台大」、「臺大」正異體字差異,認定關於商標使用證據共通性後之實務初步探討,下篇將聚焦於中國「奇勝」商標廢止案件之裁判實例,進一步分析此次中國案例對於繁簡字體差異的商標使用證據認定標準,並提出綜合觀察與實務建議。
該案件中的商標商標權人,在中國第9類申請註冊了繁體字「奇勝」商標,指定使用於「電開關、高低壓開關板、斷路器、繼電器(電)、初速電流裝置、電導線管、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等商品。
然而,繁體字「奇勝」商標未被實際用於日常商品銷售中,2021年遭他人提出「奇勝商標已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撤銷申請案。商標權人於法定期限內提交了一系列簡體「奇勝」商標的使用證據,試圖證明其於市場上仍有使用商標並保有商標權。
商標權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所提交的證據皆為簡體字「奇胜」的商標使用記錄,未有繁體「奇勝」的實際商標使用資料。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中國商標局)經審查後認為,儘管該商標註冊為繁體字「奇勝」,但基於簡體字與繁體字在中文語意與讀音上一致,商標在實際使用中雖轉換字形並並未改變其整體識別部分,因此認為簡體「奇胜」商標的使用可視為繁體「奇勝」商標的有效使用,作出不予撤銷裁定。
提出撤銷案的申請人不服裁定,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出復審。商評委於2022年9月作出裁定,維持中國商標局裁定。商評委認為商標權人有使用「奇胜」牌於「插座、電開關」等商品,雖註冊態樣為「奇勝」繁體商標,而實際使用為「奇胜」簡體商標,仍構成註冊商標使用。
然而,商評委也進一步指出,這些使用證據僅與部分指定商品相關,如「插座、電開關、開關板、接線盒」等,未涵蓋「電話設備和儀器、警報器、電池、蓄電池」等其他商品。因此,商評委作出部分撤銷的決定:撤銷無使用證據的商品項目,其餘商品項目之商標維持有效。提出撤銷案的申請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經北京高院審理後認為,「奇胜」牌於「插座、電開關」等商品的商標使用資料,為簡體漢字,而註冊商標為「奇勝」繁體漢字,因此不採信商標使用證據,而撤銷註冊商標。[1]
在「奇勝」案中,中國商標局與商評委均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但北京高院採取嚴格的態度,認為簡體商標的實際使用與繁體商標的使用應分別視之,商標制度採係以使用為目的,為防止濫用商標權利,而設置了撤三制度,因此認為防禦性商標並不屬於「商標不使用之正當理由之一」,中國北京高院作出與臺灣智慧法院不同之判決。
以上兩岸案例顯示,關於正體與異體商標或簡體與繁體商標在實務上是否互認,其提出之使用證據需要具備全面性與針對性,才得以保障商標權不被撤銷,因此企業可應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從「台大」、「奇勝」的撤銷商標案可見,正異體商標之間在特定情況下可認定為相同商標的使用,確實對商標權人維護商標權利提供了一定的彈性空間,然而,這並不代表可以對防禦性註冊商標的使用疏於管理。
倘註冊與實際使用之商標字形變化過大,予人印象有別者,商標仍可能被撤銷。因此,唯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態樣,保留使用證據,當面臨「三年未使用」廢止或撤銷申請時,事前的充分準備、證據完備,方能有效維權,保障商標資產的長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