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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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被訴圖樣

侵權不成立
2023-10-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印花圖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被告銷售系爭產品時,為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應為「MEICHI」即其公司名稱,銷售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被訴圖樣,非商標使用行為,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行為。被告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1類紙杯;牙籤盒......等
案例1

案例2

侵權不成立
2023-09-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
系爭商品外盒標籤固有使用「我型我塑」文字,「我型我塑」文句為該氣墊粉餅商品名稱之說明,在「我型我塑」文字前均會出現「LANEIGE」或「蘭芝」商標,「我型我塑」係被「LANEIGE」或「蘭芝」氣墊粉餅商品名稱之說明或商品廣告標語,而非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示,依前揭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不受系爭商標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不構成侵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類「粉餅、隔離霜、洗面乳、化粧品、保養品、粉底、唇膏」商品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侵權成立
2023-09-2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等侵害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不得使用「誠品」之招牌等物品。且不得使用「誠品」作為公司名稱
誠品搬家公司等以「誠品」使用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另誠品搬家公司等以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並減損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譽,侵害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在先之商標權,應將現存含有系爭商標之設施例銷毀。亦不得使用「誠品」二字作為公司名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 代理各種百貨、圖書、文具、圖畫藝品之進出口貿易及經銷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侵權不成立
2023-08-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係將系爭照片懸掛於宣教、研習課程場所作為背景布置,被告使用系爭照片之行為,非屬表彰其協會之會員身分,而無從認定係作為團體標章之使用,且被告於系爭標章申請日前即善意使用系爭照片,亦不受系爭標章效力之拘束,故原告依商標法第9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表彰會員之會籍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侵權成立
2023-06-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不得使用相同「老行家」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其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老行家」字樣之名稱
系爭商標於被告110年6月21日設立登記時,其所表彰於燕窩、蘆薈、珍珠粉等養生、保健食品之商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之程度,被告明知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卻仍以系爭商標作為其公司之特取名稱,已有致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從而,原告依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第6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5類燕窩等
案例1

系爭圖文

案例2

據爭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3-05-1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使用系爭圖文於清潔劑類商品及請求連帶給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商品使用之系爭圖文應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系爭圖文與系爭著作亦不具實質近似,原告主張系爭圖文侵害系爭商標之商標權及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負連帶賠償責任,難認有理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清潔劑商品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被告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3-04-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被告不侵權
系爭商標與被告商標雖構成近似之商標,然近似程度不高,所指定使用及實際使用之商品均辦公椅零件,二商標各具相當識別性、實際上無消費者混淆誤認及被告使用被告商標非屬惡意(被告向國貿局登記英文名稱之時間早於系爭商標註冊)等因素,認被告使用被告商標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而無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1類 塑膠盤、塑膠杯、塑膠花盆、馬克杯、植物用盆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1-11-3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系爭標章主要部分之「紅十字」圖樣向來即為原告所專用,被告使用系爭招牌販售藥品,具有攀附原告之意圖,且有造成消費者對於辨識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之虞云云(本院卷第213頁)。然紅十字圖樣傳達予消費者的觀念印象,可能因不同設計型態、配色,以及圖樣中搭配呈現的文字或其他構成部分等因素而有所差異,並非圖樣只要包含紅十字圖樣,均一概與系爭標章之「白底紅十字」標誌構成相同或近似。且系爭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原告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系爭標章使用人(亦即原告會員)與原告有所關連,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消費者不致將系爭標章所表彰之原告會員身分與系爭招牌標示快安藥局販售藥品間產生聯想。被告系爭招牌並無白底部分,且於紅十字中間有明顯「藥」字設計,與原告不會於「紅十字」圖樣添加其他特殊設計的標誌顯有不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不致與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之原告所主張專用之「紅十字」圖樣產生聯想,二者圖樣之使用目的及呈現概念意涵迥異,尚難認被告系爭招牌係使用原告之「紅十字」圖樣。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表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之會籍。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據爭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8-12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LV商二審勝訴(全案上訴中)
本件系爭商品是粉餅、手拿鏡及小束口袋等小體積商品,根本不是"My Other Bag"脈絡下的"Bag ",故其上縱有不明顯的「My Other Bag」字樣,就算是美國文化下的消費者,也無法領略其戲謔、詼諧之笑點何在,何況是不同文化背景且對於美國「My Other Car…」經典玩笑的意涵不了解之我國相關消費者,更無法理解其中之戲謔或詼諧之笑點為何。又系爭商品使用高度近似於系爭商標之系爭圖樣,且上訴人之系爭商標本即遠較「My Other Bag」或「THEFA CE SHOP」著名,故系爭圖樣遠比「My Other Bag×THE FACE SHOP 」給予消費者更強烈之指示來源的識別性印象,又系爭商品之廣告文宣使用「名牌」「經典時尚」、「名媛」之用語,應認被上訴人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及搭上訴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5-29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耳環貳對、犯罪所得貳佰參拾伍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 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 ,被告犯行非但造成商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 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 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原第85類)鑰匙圈;鎖匙環;鑰匙鍊圈;鎖匙鍊。
(相關類別現第14類)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珠寶;首飾;寶石。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5-2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GG」商標之皮帶壹條、仿冒「KENZO」商標之 上衣壹件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不思正途,竟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方式營利,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利益,且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GG商標(第18類)皮革及人造皮革;行李箱及旅行袋;傘及遮陽傘;露營袋,帆布背包,購物網袋,手提包;水桶包;女用皮包;化粧袋;旅行用衣物袋;旅行用西裝攜帶用袋;錢包;皮包等。
KENZO商標(舊44類現25類)長褲;晚禮服;套裝;襯衫;大衣;雨衣;斗篷;短運動褲;背心;羊毛夾克;寬鬆短衫;緊身褡;運動衣;馬球裝;短褲;內衣;內褲;泳裝;毛衣。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5-27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簡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5類)內衣;睡衣;浴衣;汗衫;衛生衣;泳裝;泳褲;背心;襯衫;T恤;內衣褲;運動服;衣服;褲子;衣褲;棉襖;旗袍;民俗服裝;嬰兒褲;童裝;裙子;孕婦裝;休閒裝;大衣;外套;風衣;夾克;披肩;斗篷;雨衣;運動衣褲;摩托車騎士服;圍巾;頭巾;領巾;領帶;尿布;尿褲;尿墊;圍兜;浴帽;涼帽;雨帽;布帽;運動帽;游泳帽;冠帽;禦寒用耳罩;帽子;襪子;童襪;腰帶;圍裙;鞋子;涼鞋;拖鞋;嬰兒鞋;服飾用手套;睡眠用眼罩。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5-27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智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上訴駁回。
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商標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設計與系爭商標圖案及文字相似之標籤,在我國販售,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3類)高粱酒;大麴酒;蒸餾酒;藥酒;水果酒;清酒;威士忌;白蘭地;葡萄酒;香檳酒;伏特加酒;雞尾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萊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商標侵權
2020-04-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公開陳列並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原84類現行第9類)太陽眼鏡;射擊用眼鏡;眼鏡及其組件與附件:包括鏡片、鏡框、眼鏡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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