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刑智上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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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3類)高粱酒;大麴酒;蒸餾酒;藥酒;水果酒;清酒;威士忌;白蘭地;葡萄酒;香檳酒;伏特加酒;雞尾酒;五加皮酒;茅台酒;萊姆酒;琴酒;杜松子酒;苦艾酒;人蔘酒;米酒;烈酒;飯前酒;開胃酒;利口酒;梨酒;蘋果酒;李酒;甜酒;汽泡酒;蛇酒;潘趣酒;果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