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系爭商標中文「新貝樂」,據以評定商標外文「Cimilre」「韓國代購~cimilre」。兩商標相較,雖前者為中文,後者為外文,且「新貝樂」並非「Cimilre」之唯一音譯中文,然二者中、外文讀音極為相近,易使消費者產生聯想,且新貝樂台灣FB粉絲專頁外文「Cimilre」、「韓國代購~cimilre」與中文「新貝樂」並列,顯見「新貝樂」並非與「Cimilre」、「韓國代購~cimilre」 毫無關聯之文字。是二者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中等。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0類之耳溫槍;奶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