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13年台灣出口新加坡總額為4,154億美元,全境約76%(591萬)人口為華裔,四分之三為華人,對我國的企業來說,產品進入其他東南亞的國家將更容易被接受,因此建議有意前進東南亞國家者,可將新加坡視為布局東南亞商標的第一站。本篇將介紹企業前進新加坡時,關於新加坡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新加坡位於東南亞,貿易發展繁榮,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13年台灣出口新加坡總額為4,154億美元,全境約76%(591萬)人口為華裔,四分之三為華人,所以使用中文,甚至部分地區閩南語可通,對我國的企業來說,產品進入其他東南亞的國家將更容易被接受,因此建議有意前進東南亞國家者,可將新加坡視為布局東南亞商標的第一站。而外銷他國,商標對於中小企業至關重要,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的認識,進行再次選購。
因此本篇將介紹企業前進新加坡時,關於新加坡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分享准駁規定及常見的商標核駁理由有哪些,及說明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簡稱IPOS),如何審查商標申請案,以期分享產業各界,了解新加坡商標申請順利取得商標權利。
一、直接向IPOS提交商標申請案。
二、透過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Madrid system),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申請新加坡商標。
IPOS收到申請後進行程序審查,官方將進入商標審查期間,符合規定者,將進入的商標公告期,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2個月提出商標異議,若無人異議者。未有不予註冊事由者,將准予商標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書。
經IPOS實體審查後,認為有予不註冊事由者,將通知申請人於4個月提交答辯意見,申請人亦可向官方申請聽證,並於聽證日前14日提交答辯意見。如被駁回答辯,可於收到通知後4個月內提交第二次答辯意見,所提答辯意見若未能克服審查意見者或未提出答辯意見者,IPOS將發出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IPOS決定者,可於28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1、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描述商品或服務生產種類、品質、數量、預期用途、價值、地理來源之類的標誌。
3、通用名稱或標章。
4、誤導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之資訊。
5、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標誌。
6、相同或近似於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該商標用於或意圖用於非原產於地理標誌中所示地點的葡萄酒或烈酒。
7、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標誌相同或近似。
8、與新加坡國徽、總統徽章、皇家或帝國徽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9、由皇家或帝國皇冠、新加坡國旗或皇家或帝國旗幟組成或包含這些詞的標誌。
10、由「皇家」、「帝國」、「總統」或「新加坡政府」組成或包含這些詞的標誌。
11、與新加坡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徽章、縮寫名稱或全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標誌。
12、與他人的姓名相同,經權利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除外。
13、違反公序良俗者。
14、立體商標之形狀為通用形狀或僅為發揮功效所必要之形狀或增加商品價值。
15、與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工業設計或植物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6、與「紅十字」、「日內瓦十字」或紅色的十字架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7、由“ANZAC”組成或包含“ANZAC”的標誌。
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13條規定,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2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IPOS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提交異議答辯,雙方如有需要可向IPOS提交延期,最多不得超過4個月。待雙方分別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會暫時暫停程序。因新加坡官方鼓勵透過協商和解方式解決爭議,會主動發送調解請求表,詢問和解意願,有意進行和解者,應於1個月內提交表格及調解規費,當事人可以請求30日、60日或90日的協商期。協商不成者,回覆進行一般程序,雙方分別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將進行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揭示雙方所提出之證據,隨後再指定日期進行聽審辯論,如有意見補充最晚應於聽證日前一個月內提交。倘IPOS決定異議成立,申請人不服IPOS決定者,可於28日內向高等法院普通庭提出上訴。
►特別注意的是,異議失敗的的一方可能須向另一方賠償。
商標自申請日起取得10年保護期限,取得商標證書約需6-12個月,但本所亦曾3個月即順利收到證書,官方發放電子證書。
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23條規定,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新加坡商標法第7章規定者,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評定申請,惡意商標申請者除外。IPOS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提交評定答辯,雙方如有需要可向IPOS提交延期,最多不得超過4個月。待雙方分別提交評定理由及答辯理由後,會暫時暫停程序。因新加坡官方鼓勵透過協商和解方式解決爭議,會主動發送調解請求表,詢問和解意願,有意進行和解者,應於1個月內提交表格及調解規費,當事人可以請求30日、60日或90日的協商期。協商不成者,回覆進行一般程序,雙方分別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將進行案件管理會議,揭示雙方所提出之證據,隨後再指定日期進行聽審辯論,如有意見補充最晚應於聽證日前一個月內提交。倘IPOS決定異議成立,申請人不服IPOS決定者,可於28日內向高等法院普通庭提出上訴。
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19條規定,商標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提出商標延展,屆滿後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Grand Period)內,補繳遲延規費,最遲可於1年內提出宣誓書請求恢復商標並繳交恢復規費及商標延展費,維持商標權利續行。
►以商標到期日2025年1月1日為例,可開始辦理商標延展日期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1月1日;逾期者可繳交逾其費於2025年1月2日~2025年7月1日;如果權利人未在2025年7月1日延展者,則商標將失效;最晚可於一年內即2026年1月1日之前繳交請求恢復費用及延展費。
依照新加坡《商標法》第22條第1項第(b)款規定,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五年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廢止申請,請求廢止商標註冊。廢止申請人須證明在撤銷請求之前的五年內,該商標並未使用於註冊商品。而商標權人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商標不使用有正當事由或有特殊情況,而提出廢止答辯,維持商標有效性。
商標權人可向新加坡海關(SINGAPORE CUSTOMS)申請備案,隨後商標監控享有60日的有效保護期。官員根據備案記錄的資訊查有貨物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時,將扣押該貨物並通知進出口商(或代理人)以及商標權人。商標或著作權人須在自扣押日起10天對於侵權物提出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有需要,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10天。
當新加坡海關認為所進出口之物,合理懷疑有侵害註冊商標、著作權時,可依職權扣押疑似侵害物,並通知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可於48小時內提交書面意見確認是否為侵害物,並於正式扣押後10天內對於侵權物提出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有需要,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10天。
扣押期間,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亦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不同法律行動,例如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或協商和解。
本篇綜合整理及說明新加坡商標申請前及申請時之相關注意事項,提供部分核准商標態樣及核駁理由,有意申請新加坡商標之申請人,可以藉由本文,更了解新加坡商標制度,順利取得商標權益,助益企業商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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