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分析: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判決分析精要整理:馬翊鈞 專利工程師
未依法院命令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必要文件,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判決要旨(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014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16年4月21日):
上訴人延遲提出必要文件,距言詞辯論期日,不滿14日,此為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未於法院準備程序提出,上訴人亦未說明延遲提交的正當理由。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才提出必要文件,除非是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或顯失公平之事項,否則上訴人不得主張之。法院審視財政部國稅局稽微所函檢附之上訴人公司銷項憑證可知上訴人公司之銷售額,再依財政部公布某年度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計算認定上訴人公司侵害專利權所得之利益。
一、案情簡介
經被上訴人聲請與原審法院多次命令上訴人提出產品相關之發票,上訴人均以未能找到發票為由,而未提出為憑。上訴人公司故意逾時提出發票資料,並隱匿報價單與設計圖,致被上訴人無法舉證。
二、判決爭點
民事訴訟法第276條明文「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上訴人未依法院命令於法定期限內提出銷售發票憑證(必要文件),法院遂依國稅局所提供資料判賠侵權損害賠償金。
三、常用侵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依台灣法院審判實證,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方式多以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得利益為估算基礎。此計算方式可讓專利權人無需顧忌重要資料或營業秘密外洩,更不用提出內部資料及進行假設性之舉證,僅依侵權行為人所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請求依據即可;因此,從訴訟程序與舉證責任考量上會成專利權人請求之最佳方式。惟侵權行為人於法院命其提出侵權產品銷售資料時,可能有試圖隱匿之虞。
四、結論
「專利權人得到的侵權賠償是否合理」以及「侵權行為人拒絕提出必要文件時,如何適妥地計算並填補侵權損害」,或許可參酌中國關於「法定賠償額」與韓國關於「認定專利權人所提供資料為真實」之相關法規,以他山之石攻錯,修法改善,同時落實於法院於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