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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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報於今(2020)年2月18日的報導指出,前南亞科技公司林姓工程師2017年5月離職轉任大陸半導體公司,被南亞指控以手機竊取公司機密文件,導致南亞蒙受鉅額損失,最後因涉違反營業秘密法被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此案,發現證據僅能證明手機曾與電腦連結,但無法證明做過什麼事,最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工程師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林姓工程師(約30歲)在南亞科技任職工程師近11年,主要負責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產品的研發,年薪約120萬元。去年3月,轉往大陸發展的許姓前主管勸他西進,並稱對方願支付350萬元挖角,但條件式必須提供DRAM的專業報告。
林男答應跳槽後,離職前先破解公司電腦的防火牆,用手機竊取公司多達11.5G的內部資料,離職後又向另一名李姓離職員工(另案偵辦,通緝中)索取南亞與美光共同研發的DRAM機密資料,並在去年9月某日於大陸某處開啟檔案和查看內容,導致南亞損失38億元。
審理時,林男堅決否認,辯稱雖曾用公司電腦USB充電,但沒有破解電腦防護系統竊取資料。此外,大陸半導體公司也沒有要求他提供DRAM專題報告,手機裡的機密檔案是李員傳給他的,不清楚李員為何會有檔案,也不知道對方傳檔案的用意。
法院調查,林男被指控侵入公司電腦的時間點有二,分別是2017年5月2日深夜23時和2017年5月8日凌晨1時,但該時間其以下班返家,公司門禁紀錄和監視器影像也查無他於該時間返回公司的證據,因此不排除他將手機放在公司充電的可能性。
法院再查,南亞科技電腦防護系統的鑑定報告只能證明林員的手機曾連接上電腦,但無法證明手機連接電腦後做了什麼,也無法證明防護系統有被破壞情形,因此認證據尚不足與認定林男有破解電腦保護措施、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犯行。
另外,林男的手機雖有公司機密檔案,但微信通聯紀錄顯示檔案是李員傳送至聊天群組。而且,林男是2017年9月3日點閱檔案後,手機自動下載檔案,比對其2017年9月2日返台紀錄,也無從認定其有在大陸地區使用檔案情形。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