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專利前,我們簡單介紹智慧財產權。依據1967 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3) 人類之任何發明。(4) 科學上之發現。(5) 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簡言之「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台灣專利法是在1949年1月1日施行開始實行,中間歷經數十次修正,最新的專利法於2017年5月1日實行。透過參考各國專利發展及台灣審查實務經驗,不斷將專利制度完善化。回到源頭,專利究竟是什麼?我們就要來看看專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由立法目的可以清楚瞭解專利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那如何促進?老話一句,「站在巨人的肩膀,可以看得更遠」。試想,如果每一位發明人都將自己的技術藏在實驗室中或是腦中,而社會大眾不知道已經有相關的技術,而投入時間及成本研發已經存在世界但不為人知的技術,將會造成產業進步緩慢。因此,專利法就為鼓勵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公開讓社會大眾知道,進而進行改良或再發明,達到產業的加速發展。
但,為什麼發明人要平白無故將自己的心血公開讓他人使用?所以專利法給予發明人一段時間的專利權,讓發明人可以透過實施專利權的方式,取得合理的報酬,達到公益及私益雙贏的方式。當讀者清楚的瞭解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後,對於後續制度的規範,都可以更輕易的理解為什麼會有這些規定及基準。
法規並無規定「技術」一定要申請到專利,但如果權利人要禁止他人實施相同的技術,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經由智財局審核判斷是否技術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若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智財局將會核准專利申請,並給予相對應的保護期限。只要權利人有定期繳納年費,專利權就會持續有效直到有效期限到期。在權利期間,可以防止他人侵權,並且可以授權他人實施。
申請人需要在那些國家受到保護,就必須在當地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有時權利人會有誤解,在台灣有專利權,但想要在美國去告侵權者,但並無法以台灣專利向他國主張權利。
專利申請流程雖各國智財局審查有些微(時間或程序)不同,但整體上仍是接近的架構。以下以台灣發明專利為例:
*其他專利申請程序參考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專利申請最困難的部分,是撰寫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由於這些是法律文件,必須要將申請人的技術內容轉換成法律用語,就如同擬一份法律合約般,有經驗的律師擬出的合約,相對於沒有經驗的素人,肯定更瞭解其中的細節及關鍵。但也因為涉及到事務所規模及專業人員的學經歷及經驗等多種因素,專利申請費用除了官方規費外,在服務費(代辦費)方面並沒有所謂的公定價。以美國律師或專利律師來說,可能一件專利申請案的服務費(代辦費)由1萬美金到3萬美金甚至小時計費都有可能。但在台灣寫出一個品質不錯的專利,並不需要花費到這麼高,下列以台灣事務所撰寫台灣專利申請案的基本常見費用做說明。
申請人在申請前,可在各國的專利檢索網站,檢索是否已經有相同或近似的技術已經公開在前,因為專利審查判斷是否能夠取得專利,其中最重要的判斷要件就是新穎性及進步性,審查委員會依據檢索到的先前技術,作為核駁的依據,所以做好申請前檢索,可以初步評估核准可能性。
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於專利權有排除他人實施(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之權利,因此在不同的面相上,可以產生非常多效益。
專利權可以排除他人實施與你相同的技術,簡單來說,就是競爭對手若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不得再製造、販售、使用或進口有使用到相關技術的產品。因此,權利人可以擁有該技術的主導權,防止他人侵權,並享受所帶來的利益。
*侵權文章參考
在商業競爭中,大多數的廠商不希望受到控告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因此,若是權利人擁有專利權,在市場上或是商業上的競爭優勢,相較於完全沒有專利的廠商,就會相對有保障,也會提高客戶與專利權人採買的機會。
智慧財產權也屬於一種財產,在公司價值上,可以透過無形資產評價,依據專利所實施、授權或是未來產生效益等估算出一個合理的金額,將來在公司計算公司資產時,專利也會幫助企業提高不少的價值。
擁有持續穩定的專利申請,代表企業的研發能量強及重視智慧財產權,對於公司對外形象不論是對客戶或是投資人而言,都是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且金管會在2020年發布之「109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首次將智財管理納入評分項目,並特別指出【若取得臺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或類似驗證,則總分另加一分】,突顯智財管理對企業永續發展、風險管控之重要性。
*更多專利優勢
專利種類根據各國家專利法制度不同,台灣專利的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各種專利訴求保護內容範圍、審查制度及專利年限等均有不同,須依據各種專利的定義,檢視本身技術或產品,選擇適合的專利種類。是有可能出現,同一項技術同時符合發明或新型或設計的情況,按照不同角度的切入點,規劃不同的權利範圍。
2.1 發明定義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 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 即發明解決問題 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
*資料來源:TIPO智慧財產局
專利類型: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20年
審查制度:實體審查(申請日3年內需提出實審)
預估審查時間:約2年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
專利類型:新型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10年
審查制度:形式審查
預估審查時間:約3個月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
專利類型:設計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15年
審查制度:實體審查
預估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