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為石油及天然氣豐富之國,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之一,同時也為我國第61大貿易夥伴,我國出口汶萊以水、鋼鐵、塑膠製品、汽車零組件等商品,而自汶萊進口天然氣、甲殼類動物等。本篇將介紹申請汶萊商標的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分享商標類型及商標不予註冊之事由有哪些,建議企業及早進行商標申請,保護自身權益。
汶萊位於東南亞,為石油及天然氣豐富之國,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之一,同時也為我國第61大貿易夥伴,人口雖僅有45萬人左右,但國民平均所得為33,577美元。我國出口汶萊以水、鋼鐵、塑膠製品、汽車零組件等商品,而自汶萊進口天然氣、甲殼類動物等。因此建議商品外銷汶萊之企業,及早進行商標申請,保護自身權益。
本篇將介紹申請汶萊商標的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分享商標類型及商標不予註冊之事由有哪些,並說明汶萊智慧財產局(Brun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簡稱BruIPO),商標申請審查流程、商標異議、無效宣告、廢止等相關程序,以協助企業順利取得汶萊商標權利。
一、直接向BruIPO提交商標申請案。
二、透過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Madrid system),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申請汶萊商標。
BruIPO收到申請後進行程序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官方給予2個月補正期限,未補正者依規定視為未提出或放棄申請,補正後,官方將進入商標審查期間,符合規定者,官方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繳交註冊費,繳費後將排程進入商標公告期,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3個月提出商標異議,若無人異議者,將發給商標註冊證書。
經BRUIPO實體審查後,認為有予不註冊事由者,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提交答辯意見或向官方申請聽證,申請聽證者,須於於聽證會日前14日提交答辯意見。如BRUIPO發出核駁處分,不服處分者,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向官方要求審查委員說明其決定的理由。不服BRUIPO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1、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描述商品或服務生產種類、品質、數量、價值、地理來源之類的標誌。
3、通用名稱或標章。
4、誤導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之資訊。
5、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標誌。
6、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標誌相同或近似。
7、與汶萊國徽、徽章、皇家紋章或皇家成員之紋章/徽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8、使人相信獲得皇室贊助或授權之文字或標誌。
9、由「皇家」、「帝國」、「總統」或「汶萊政府」組成或包含這些詞的標誌。
10、與汶萊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徽章、縮寫名稱或全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標誌。
11、與汶萊《徽章和名稱(防⽌不當使⽤)法》(第94 章)第2 節中定義的名稱或徽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2、違反公序良俗者。
13、立體商標之形狀為通用形狀或僅為發揮功效所必要之形狀或增加商品價值。
14、與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工業設計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5、汶萊法律所明定禁止使用的商標。
16、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姓氏、筆名、稱號者。但經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申請者,不在此限。
17、與商標權屆滿後1年內之商標相同或近似。除非審查官確信該商標於屆滿前2年已未使用商標。
根據汶萊商標法第29條規定,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BRUIPO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異議答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理由,原則上以一次為限,審查官認為適當者,可再准許雙方提交證據。審查官收到雙方分別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會訂出聽證會日期,如有意出席聽證會者,須向審查官申請備案。倘BRUIPO決定異議成立,申請人不服BRUIPO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上訴,智慧財產局須在1個月內將上訴文件轉交至法院。
►特別注意的是,異議失敗的的一方可能須向另一方賠償。
商標自申請日起取得10年保護期限,取得商標證書約需6-8個月,官方發放紙本證書。
根據汶萊商標法第48條規定,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汶萊商標法第6條、第8條(1)、(2)、(3)、(4)規定者,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惡意商標申請者除外。BRUIPO收到無效宣告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無效宣告答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理由,原則上以一次為限,審查官認為適當者,可再准許雙方提交證據。審查官收到雙方分別提交無效宣告理由及答辯理由後,會訂出聽證會日期,如有意出席聽證會者,須向審查官申請備案。倘BRUIPO決定無效宣告成立,申請人不服BRUIPO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特別注意的是,無效宣告失敗的一方可能須向另一方賠償。
根據汶萊商標法第44條規定,商標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提出商標延展,屆滿後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Grand Period)內,補繳遲延規費。汶萊商標法第44(5)條及汶萊商標規則第50規定,最遲可於商標撤銷註冊公告日起6個月內提出請求恢復商標並繳交恢復規費及商標延展費,維持商標權利續行。
►以商標到期日2025年1月1日為例,可開始辦理商標延展日期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1月1日;逾期者可繳交逾其費於2025年1月2日~2025年7月1日;如果權利人未在2025年7月1日延展者,則商標將失效;最晚可於一年內即2026年1月1日之前繳交請求恢復費用及延展費。
依照汶萊商標法第47條第1項第(a)、 (b)款規定,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五年者,任何人可以向審查官或法院提出廢止申請,請求廢止商標註冊。廢止申請人須證明在撤銷請求之前的五年內,該商標並未使用於註冊商品。而商標權人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商標不使用有正當事由或有特殊情況,而提出廢止答辯,維持商標有效性。
商標權人可以根據汶萊商標法第82條向汶萊海關申請備案,享有5年的商標監控保護期。官員根據備案記錄的資訊查有貨物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時,將扣押該貨物並通知進出口商(或代理人)以及商標權人10天提出商標相關資料說明。海關將扣押該貨物直至收到法院的解除命令或訴訟結果已確認該貨物非侵權物品或商標權人未於收到海關扣押物品通知後10日內提交訴訟並通知海關。海關如認適當者,可准予權利人申請延期至20日內提交訴訟通知。
當汶萊海關認為所進出口之物,合理懷疑有侵害註冊商標時,可依職權扣押疑似侵害物,並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口商(或代理人)於10天提出商標相關資料說明。
商標權人須於正式扣押後10天內對於侵權物提出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有需要,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再延長10天。
扣押期間,商標權人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不同法律行動,例如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或協商和解。上述扣押產品不適用於供私人或家庭用之貨物。
本篇綜合整理及說明汶萊商標申請前及申請時之相關注意事項,提供部分核准商標態樣及核駁理由,有意申請汶萊商標之申請人,可以藉由本文,更了解汶萊商標制度,順利取得商標權益,助益企業商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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