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藥品市場持續成長與醫療成本日益攀升,仿製藥逐漸成為國際市場的重要成長動力,尤其美國市場更是各國藥廠的兵家必爭之地。對台灣藥廠而言,進入國際市場不僅能提高企業競爭力,更可進一步擴展品牌知名度。然而,要成功進入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藥廠需深入了解專利制度與藥品准入途徑,並做好完善的風險管理。
全球藥品市場持續成長與醫療成本日益攀升,仿製藥逐漸成為國際市場的重要成長動力,尤其美國市場更是各國藥廠的兵家必爭之地。對台灣藥廠而言,進入國際市場不僅能提高企業競爭力,更可進一步擴展品牌知名度。然而,要成功進入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藥廠需深入了解專利制度與藥品准入途徑,並做好完善的風險管理。本文即將從台灣藥廠的立場,探討如何透過505(b)(2) NDA及505(j) ANDA途徑,以專利分析為核心,有效布局國際市場。
一、美國仿製藥核准途徑比較:505(b)(2) NDA與505(j) ANDA
美國FDA對於仿製藥的上市核准有兩種主要途徑:即505(b)(2)新藥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 NDA)與簡略新藥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
505(j) ANDA適合完全仿製原廠藥,仿製藥與原廠藥的成分、劑量、給藥途徑與治療用途必須完全相同,僅需透過生體相等性試驗(bioequivalence study)證明仿製藥與原廠藥具有相同的藥動學特性。然而,505(j) ANDA最大的挑戰在於,如果新藥仍有專利權保護,仿製藥廠必須透過Paragraph IV (P4)[1] 主動挑戰原廠藥的專利,這經常會觸發原廠在45天內發起訴訟[2],並產生30個月的封鎖期[3],大大地延遲上市時程並增加訴訟成本。
相較之下,505(b)(2) NDA途徑則相對靈活,允許申請藥品與原廠藥在劑型、劑量、複方、給藥方式、適應症等方面有所差異,例如從口服錠劑轉換為針劑或貼片等。但505(b)(2)申請除了引用已公開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資料,美國FDA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自己的臨床研究數據以支持新的劑型或適應症。並且,505(b)(2)也同樣會面臨原廠專利的挑戰,亦可能會面臨30個月的封鎖期。
二、如何決定505(b)(2) NDA或505(j) ANDA路徑?
決定路徑之決策,需要考量一些已知的因素,詳述如下:
1. 專利布局與迴避策略:若原廠專利布局嚴密,且仿製藥無法完全複製原廠劑型,則505(b)(2) NDA提供較佳選項。例如透過變更劑型或改變與藥物動力學/藥效學相關的參數,可能更容易迴避原廠專利的範圍。
2. 市場區隔與產品差異化:505(b)(2)適合希望透過產品差異化建立競爭優勢的藥廠。透過獨特的劑型或更佳的服藥便利性(如貼片、懸浮液等),更易取得市場區隔與獨佔地位。
3. 成本與時程控制:505(j) ANDA較為直接,生體相等性試驗成本相對低,但迴避原廠專利的範圍機會較少;而505(b)(2) NDA則因涉及額外的臨床試驗與專利策略布局,雖成本與時程均較高,但較有機會進行專利迴避,因此必須權衡市場規模與潛在風險再進行決策。
三、透過專利分析進行風險管理
專利分析對於仿製藥上市計畫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進入美國市場時,精確的專利情報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與市場延遲風險。
首先,需至少全面檢索原廠所有相關專利,包含活性成分專利、製程專利、製劑專利與用途專利,進行徹底的Freedom-to-Operate(FTO)分析,確定可能涉及的專利範圍。而原廠藥的相關專利並無僅限於原廠申請,其他藥廠可能針對結構改良、新製程方法等等申請相關專利,亦有可能影響仿製藥上市。
其次,針對具體專利可能採取的迴避策略進行評估,例如改變劑型、調整配方、調整釋放速率等方法,以降低被控侵權的可能性。
最後,若無法迴避專利,則必須考慮透過Inter Partes Review (IPR)或其他專利挑戰途徑,如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試圖使原廠專利無效或範圍限縮,以清除市場進入障礙。
四、專利挑戰與訴訟策略之應對
專利戰場從來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策略與商業利益的高度博弈。在美國,專利藥廠以專利堡壘構築市場防線,仿製藥廠則以專利挑戰作為突破點,雙方角力不僅決定產品上市時程,更深刻影響未來數年的市場競爭格局。
舉例來說,當仿製藥廠透過IPR進行專利挑戰時,必須細膩規劃專利無效策略,精準地選擇可提高勝訴可能性的先前技術文獻與法律論據,避免因草率準備而遭PTAB駁回。例如在IPR程序中,尤須注意「真正利害關係人(Real Party in Interest, RPI)」的身份問題,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程序性失誤,甚至失去挑戰專利的機會。
然而,勝訴未必意味著利益最大化。仿製藥廠應將專利訴訟與商業談判視為一體兩面,運用訴訟攻防作為和解或授權的籌碼,藉此降低法律成本與市場風險,爭取更快速且有利的上市機會。
五、結語
美國市場的龐大商機與複雜專利布局,對台灣藥廠而言是挑戰也是機會。藥廠透過深入的專利分析及妥善的核准途徑選擇(505(b)(2) NDA或505(j) ANDA),精準制定專利迴避與挑戰策略,將能有效降低法律風險、掌控上市時程,進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取得優勢。
[1]Paragraph IV(簡稱P4)是美國FDA在505(b)(2) NDA與505(j) ANDA申請程序中,申請人主動挑戰原廠專利的一種法律聲明。透過P4認證,申請人可主張原廠專利無效、不可執行,或申請的藥物並未侵犯原廠藥的專利權。
[2]若505(b)(2) NDA或505(j) ANDA申請人在申請藥證時提交P4挑戰,聲明原廠專利無效或不侵權,原廠可在45天內向仿製藥申請人提告。
[3]30個月封鎖期:當505(b)(2) NDA或505(j) ANDA申請人提交Paragraph IV (P4),挑戰原廠未到期專利後,原廠(專利持有人)可在收到通知後45天內對申請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一旦訴訟開始,依據Hatch-Waxman法案,FDA依法須暫緩核准505(b)(2) NDA或505(j) ANDA,該暫緩期間最長可達30個月,或直到訴訟有最終判決或雙方達成和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