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使用「馬可貝里」作為關鍵字廣告,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北大欣公司使用競爭事業的產品名稱「馬可貝里」作為關鍵字刊登廣告,並在關鍵字廣告設定中的「關鍵字插入」功能中使用「馬可貝里」文字,導致消費者Google搜尋「馬可貝里」時,出現北大欣公司的關鍵字廣告,其廣告標題為「歐洲風格馬可貝里—羅特麗仿紋磁磚」等文字。然而消費者點擊後,卻連結到北大欣公司的「羅特麗」磁磚網站,而非「馬可貝里」磁磚相關網站。這種情形下,會使消費者誤認「羅特麗」磁磚與「馬可貝里」磁磚屬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導致增加消費者造訪「羅特麗」磁磚網站同時進行交易的機會,而減少消費者造訪「馬可貝里」磁磚網站並成功交易之機會。因此,公平會決議,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不當使用「馬可貝里」作為關鍵字廣告,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的機會,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規定,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處分書中也同意,企業購買他人企業之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以增加自身網站到訪及成立交易之機會,是有稀釋他事業表徵所蘊含經濟利益的可能。然而搜尋引擎之功能,本來就是在為提供網路使用者與鍵入關鍵字「相關」 而非「相同」之搜尋結果而設計,當網路使用者於搜尋引擎輸入特定表徵作為搜尋之關鍵字時,想要搜尋的目標未必僅限於該表徵所代表的企業,可能還包含了有類似特徵之所有資訊,如此可以降低搜尋成本。所以在審酌企業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商標或其他營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規定的時候,需要考量到是否提供網路使用者降低搜尋成本等利益。若廣告主所購買之關鍵字廣告,其呈現之整體內容,有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的時候,這種類型的廣告,因為無助消費者降低搜尋成本,只有侵害他人企業的經濟利益,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以認定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規定。
因此,企業在購買關鍵字廣告時,更需要非常謹慎,以免觸法。相關閱讀請參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