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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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概要

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概要

2019年12月27日,馬來西亞商標開啟了新的里程,迎來自1976年起近四十年最大幅度修改的新商標法。新制下商標註冊不限於靜態的圖形標誌,舉凡全像圖、動態、聲音、氣味都能成為商標,且允許一項商標申請涵蓋不同的類別。2019年9月馬來西亞正式加入馬德里協定成為會員國之一,期待以新的商標法使其商標制度能符合國際慣例之需求與標準,並完成東協經濟共同體中的義務。

 

一、通則

採取使用主義,註冊並非取得商標權唯一方法。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12-15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

特殊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但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索申請)。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位址、國籍

2.商標圖樣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申請費(會依據指定商品或服務是否包含於預先核准清單「Pre-Approved List」而有不同費率,參閱 http://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1/03/MyIPO-Goods-and-Services-Pre-Approved-%E2%80%93.pdf)

5.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馬來西亞並不要求外國申請人委任當地代理人,僅需一馬來西亞送達地址即可,而且即使有委任代理人亦不需提供代理人委任書。

*所有資料須以英文或馬來西亞國語(Bahasa Malaysia)提出,包括商標內若有其他文字。

*商標申請日為完成所有法定規定程序之日,不再是官方收到商標申請之日,如果商標在遞交申請後出現程序補正,則商標申請日將會延後。此外,商標申請可主張優先權,但是申請日仍為完成所有法定規定程序之日,因此,商標優先權日期僅僅在檢索在先商標時有影響,對商標的申請日將無任何影響。。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可一案多類。

 

四、審查

原則上接受並存同意書用以排除近似商標之混淆誤認之虞,但主管機關仍有裁量權,如果與近似商標時,申請人亦得分割申請案,以免申請案全案遭到核駁。商標中若有不具識別性之部分,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整體之註冊。新法之下,申請人只有一次機會提交其理由書以克服主管機關針對絕對/相對理由實質性審查之意見。申請人可以選擇以書面形式提交,也可以要求進行單方聽證。

可敘明理由額外付費加速審查,但僅限於傳統商標。

 

五、商標專用權

核准註冊後享有專用權,自註冊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依2019年新商標法,除非註冊人付費申請,主管機關不另外核發註冊證。

核准註冊後使得於商標使用時加註 ®,尚未獲准註冊之商標擅自使用該標註依法可處1萬元馬幣。

註冊人同商標若有多件不同類別之註冊案,新法下可申請合併,以節省延展費用與管理成本。

 

六、延展

註冊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以及專用期限屆滿後半年均可提出延展申請,但於專用期限屆滿後半年內,提出延展申請者,需支付額外規費。辦理延展不須提出使用證明或聲明使用。

 

七、異議

公告兩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

 

八、評定

商標於異議期間過後,利害關係人仍可以違反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或該商標之註冊乃出於詐欺及虛偽陳述等理由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聲請申請評定撤銷。

 

九、撤銷

商標註冊日起算,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未使用註冊商標,利害關係人均可以其為由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聲請申請撤銷商標註冊。2019年商標法規定,商標若已成為其註冊產品或服務的行業通用名稱,起因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不活動或使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標可能會誤導公眾其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利害關係人亦可申請撤銷商標註冊。

 

十、國際組織與公約

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一、    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網址https://www.myipo.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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