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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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日前接獲檢舉,「眼鏡框組件」專利權人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法規定。公平會指出,該案專利權人可依智財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但權利行使不得濫用。
公平會表示,黃君為眼鏡框組件設計專利權人,112年間寄發警告函給下游眼鏡行,稱眼鏡行販售的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
公平會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即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也未針對受侵害的具體事實說明,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專利權人發函行為,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得預先因應,而收受信函的眼鏡行,除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為和解條件。
公平會說明,鏡框供應商為避免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經決議處以罰鍰10萬元,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供業者參考,公平會呼籲,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