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僅可指定一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奧林匹克標示保護(Nairobi Treaty)
•維也納協議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商標;名稱商標;外觀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標語商標;包裝商標。
•其他商標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服務標章;著名標章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商標說明
•指定商品及服務
•委任狀
•申請費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 起6個月內申請主張優先權。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2-3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D. 使用證明
•延展不需要提供使用證明。
五、異議、評定
A. 異議
•利害關係人在公告日後60天內提出異議
B. 廢止
•利害關係人可基於下述理由提起廢止:
(1)違反實質要件(抵觸在先權利、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2)違反巴黎公約第六條(標章等)
(3)地理標示、違反風序良俗、法定不予事由、非出於善意之申請
(4)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未使用,利害關係人提起廢止日起3個月前,商標權人之使用證據不可被採 納。
•基於下述理由,利害關係人可於註冊日起180天內提起訴願或註冊日起5年內可提起無效訴訟 :
(1)違反實質要件(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2)申請案出自惡意
(3)違反商標使用要件
•基於商標未合理使用,利益第三者依申請提起廢止或商標局依職權廢止:
(1) 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未使用,利益第三者提起廢止日起3個月前,商標權人之使用證據可被採 納。
六、使用證據
•提出時間:註冊日起五年或基於商標未使用之廢止事由發生日前五年內
•能滿足使用證據之態樣:
(1)商標使用量,有符合正常商業行為
(2)商標有使用於管轄權範圍內
•可由利益第三者依申請或商標局依職權提起廢止
•當商標未使用之廢止理由期間成立後,若第三者無下列事由,則商標權人之使用證據可被採納:
(1)提出近似或相同之商標申請案
(2)完成近似或相同之商標註冊
(3)基於商標未使用之廢止訴訟
•符合商標同一性的使用證據是合法的,建議與當地商標代理人諮詢。
七、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http://www.inpi.gov.br.
•檢索系統:https://marcas.inpi.gov.br/emarcas
(using an individual username and a pass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