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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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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申請流程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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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檢索教學

 

申請要求

1.申請人;2.商標代理人;3.商標圖樣;4.商品及服務

 

可註冊商標種類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及其聯合式。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聲音商標;及其他具有識別性之商標。

 

特殊商標

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審查制度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預估審查時間

約6~12個月

 

國際優先權

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

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

 

 

專用期限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延展寬限期: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異議、廢止、評定

提出異議:公告日後3個月內

提出廢止:公告日後滿3年(連續3年未使用)

提出評定:公告日後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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