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檢索教學
申請要求
1.申請人;2.商標代理人;3.商標圖樣;4.商品及服務
可註冊商標種類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及其聯合式。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聲音商標;及其他具有識別性之商標。
特殊商標
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審查制度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預估審查時間
約6~12個月
國際優先權
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
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
專用期限
註冊日起10年屆滿
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延展寬限期: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異議、廢止、評定
提出異議:公告日後3個月內
提出廢止:公告日後滿3年(連續3年未使用)
提出評定:公告日後5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