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識別性  │  商標近似  │  廢止  │  先使用  │  著名  │  商品類似  │  商標使用證據  │  商標侵權  │  善意先使用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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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著名法人名稱近似
2021-08-31
中台異字第G01070453號
判決結果:第01908904號「美食達人 CONCERN 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衡酌異議人之法人名稱已達著名程度,則系爭商標以與異議人法人特取名稱相同之中文「美食達人」作為其商標之中文部分,並指定使用於「電壺;電烤盤;電咖啡機;泡茶專用之自動給水茶具機;瓦斯爐;電火鍋;電鍋;電冰箱;烘鞋機;全能電氣鍋;烘被機;烘碗機;電烤箱;家用製麵包機;蒸臉器;電壓力鍋;織物蒸汽掛燙機;電磁爐;微波爐」商品上,與異議人經營咖啡、麵包、蛋糕等餐飲業,並有陳列販售之咖啡周邊商品,包括咖啡豆、咖啡壺、咖啡機、咖啡器具等商品相較,依一般消費者的生活經驗及一般社會通念,或前者商品多為後者營業所經常使用,或二者商品性質類似且具密切關聯性,相關公眾極有可能誤認系爭商標之商品為異議人所提供,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11) 電壺;電烤盤;電咖啡機;泡茶專用之自動給水茶具機;瓦斯爐;電火鍋;電鍋;電冰箱;烘鞋機;全能電氣鍋;烘被機;烘碗機;電烤箱;家用製麵包機;蒸臉器;電壓力鍋;織物蒸汽掛燙機;電磁爐;微波爐。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無商標

著名法人名稱近似
2020-11-13
智慧財產法院109 年度行商訴字第 49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按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參加人公司已廣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之程度。縱與原告交易、合作之廠商不會與參加人公司名稱產生混淆誤認,然不能排除上述以外之其他相關業者、消費者仍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0類)鏡子;化粧鏡;鍍銀玻璃(鏡子);鏡磚;手持鏡子;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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