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商訴字第 3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本院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指定使用之商品為高度或中度類似,據以評定商標具相當識別性,且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等因素綜合判斷,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 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 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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