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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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中文與外文近似
2023-02-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行商訴字第 41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之中文「真原」與其組合之外文「Origin」均可作為消費者辨識來源之主要部分,尚難將之視為不可分割之整體,則其主要辨識部分既分別與據爭商標1、2均有相同之中文「真原」、外文「Origin」,即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商標設計等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中文與外文近似
2021-09-0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商訴字第 3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本院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指定使用之商品為高度或中度類似,據以評定商標具相當識別性,且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等因素綜合判斷,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 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 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得註冊之事由,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9) 行動電話應用程式、耳機、頭戴式耳機、耳塞式耳機、揚聲器、麥克風、微音器、環繞音效處理器、攜帶式媒體播放器、行動電源裝置、訊號線、電信線材、無線對講機、通訊器材、內部通訊設備、訊號收發器、交通工具用無線電設備、充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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