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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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不具識別性
2024-05-1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系爭商標與「可麗餅」,僅一字之差,參酌「捲」有把東西掀起、翻轉或包覆起來之意或係彎轉成圓筒狀的東西,故給予消費者認知為「可麗捲餅」之印象,復經由網路搜尋結果,消費者以「可麗捲」或「可麗捲餅」作為與「可麗餅」相同食物之通稱,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自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0類 烏龍茶;茶;米果......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4-02-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請求命被告應作成核准系爭申請商標註冊之處分,應予駁回。
系爭申請商標之「TRUE」與「MESH」雖無空格,但因兩字詞文義並不艱澀,我國消費者容易將系爭申請商標外文朗讀獲致「TRUE」與「MESH」,即真正的網格、真正的網狀(網路)之理解。雖部分商品或服務不乏有經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紐西蘭及新加坡、中國、香港、日本、韓國等國家或地區獲准註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然我國商標法係採屬地主義,系爭申請商標是否具識別性,尚難逕以系爭申請商標前揭商品或服務類別在其他國家申准註冊,執為我國亦應准予註冊之論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9類商品與第35類、第38類、第42類及第45類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4-01-2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系爭申請商標圖樣僅由略經設計之外文「PACKn'GO」所構成,相關消費者會以「Pack n' Go」唱呼辨識,而「PACK」為「打包;收拾;收好;包裹;包裝」之意,消費者連貫唱呼「Pack n' Go」容易將其理解為「Pack and Go」,有「打包及出行」之意,予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在傳達該等商品具有收納物品功能或為外出用品,核屬描述所指定商品之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8類公事包;運動包;皮包;海灘袋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不具識別性
2023-11-2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不應准許其註冊。
系爭商標字母「T」、「G」為大寫,予人寓目印象係將各別獨立之「Together」及「Greener」兩字連結成一組合字,係用以表達業者綠色、環保之經營理念、企業核心價值之標語口號或所提供服務之特色之標榜性標語或廣告用語,不具識別性,不應准許其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5類之廣告、代理進出口服務、貨物公證等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2-12-07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RELAY」中譯有「接替、接替人員、接力賽的一程、分程傳遞、傳達、轉運、轉播」之意,使用於本件之特定領域電腦軟體,即便將之解釋為「接力賽」,仍有傳達接力運輸之意涵,對於該等商品之用途、功能屬直接、明顯的描述。某一詞彙即使尚沒有競爭同業使用,並不表示該詞彙即非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的說明,只要相關消費者所理解的一般而直接的含義,為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說明,即不具識別性。國外物流運輸業者皆已使用「Relay」一詞於其所提供之貨物運輸服務,於現今全球化發展趨勢下,易使國内相關消費者暸解「Relay」於該領域屬於描述性用詞。因此,以「RELAY」作為本件商標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貨運查詢等商品,予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僅在描述該等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商品係具有傳達、轉發貨運查詢……之功能,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功能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應不具識別性。 考量現今商業交易習慣,商標權人習以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為母商標,搭配不同系列商品或服務之子商標併同使用,此為商業上常見且為消費者熟悉之商標使用情形,本件商標即由母商標「AMAZON」與子商標「RELAY」併用,尚難單獨視「RELAY」為其指示商品來源之標識。綜上,本件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情形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9類 貨運查詢、預訂、分配、執行及監視用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用於協調託運貨物之取貨、運輸及遞送之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用於配對獨立承運人及駕駛人與託運貨物之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用於檢視及管理貨運載貨狀態與時程、回報遲延與取消情形及監視績效與合規情形之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貨運場登記作業用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商業貨運導航用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貨運承運人發票及支付管理用可下載軟體及已錄電腦軟體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2-06-0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79號 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申請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英文字母「AHCC」所構成,而「AHCC」為「Active Hexose Correlated Compound」之縮寫,該四個英文詞彙為既有英文單字,其中文字義為分別為「活性」、「己醣」、「相關」、「化合物」,亦即為「活性己醣相關化合物」之意,又名為「高級擔子菌菌絲體提出物」,是由擔子菌中經由人工發酵、培養直接萃取出來之α—葡聚醣成分,觀諸相關網路報導資料,均可知相關消費者所認知之「AHCC」係屬擔子菌萃取液或米蕈多醣體,且屬於一種保健食品之名稱,益徵相關消費者係將「AHCC」視為商品成分、原料及其相關特性本身之說明,而非識別來源之功能。因此,以「AHCC」作為商標之全部,並指定使用於如事實概要所示之第1、5、29類商品,依一般社會通念,當會使消費者認知到僅為表達所販售之商品名稱、成分、原料或相關特性有關之印象,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的說明,而不具識別來源之功能,不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自不具有先天識別性。本件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具識別性之情形,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不准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食品工業用化學品;人工甘味劑;化學試紙;農業用化學品(殺菌劑及除草劑及殺蟲劑及寄生生物驅除劑除外);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5類:人體用藥品;醫療用糖果;醫藥用化學製劑;醫療用冷凍乾製食品;營養補充品;醫療用食療品;醫療用食療飲品;醫療用食療食品;醫療用營養品;醫療用營養製劑;代餐營養補充品;動物用藥品;動物用洗滌藥劑;動物用營養補充品;動物用膳食補充品;嬰兒奶粉;嬰兒食品;嬰兒營養補充品。
第29類:乾製果蔬;冷凍果蔬;脫水果蔬;糖漬果蔬;醬菜;蔬菜速食調理包;蔬菜湯;紅豆湯;綠豆湯;花生仁湯;豆腐;豆乾;人造肉;人造肉速食調理包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2-06-0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判決
判決結果:註冊第01227603號「TSA LOCK」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22類商品之註冊,應作成「應予廢止」之處分
系爭註冊第01227603號「TSA LOCK」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單純英文「TSA」、「LOCK」二字所構成,而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之外文縮寫為「TSA」,而系爭「TSA LOCK」商標,國內外相關業者於實際使用時,亦將系爭商標中「TSA」解釋作為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之簡稱使用,則與後接之外文「LOCK」連結,亦使人產生「TSA鎖」、「美國海關認證安全鎖」之印象。「TSA LOCK」係指可供美國運輸安全局及機場海關人員使用萬能鑰匙開啟行李箱之鎖,而此種TSA鎖在我國目前已廣泛運用於行李箱、背包、行李綑綁帶等商品。系爭商標,於其註冊後業因國內相關業者普遍廣泛之使用,已成為通常用以表示具有TSA鎖之行李箱、背包、行李綑綁帶等商品之通用名稱,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類「背包、帆布背包、運動用提背袋、隨身行李袋、旅行袋、海灘袋、公事包、手提包、手提箱、大皮箱、行李箱、腰包及皮夾」、第22類「行李箱綑綁帶」等商品,自屬其所指定使用商品之通用名稱,而已失其表彰或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商品類別第006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行李用金屬鎖具。
商品類別第018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背包、帆布背包、運動用提背袋、隨身行李袋、旅行袋、海灘袋、公事包、手提包、手提箱、大皮箱、行李箱、腰包及皮夾。
商品類別第02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行李用非金屬鎖具。
商品類別第022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行李箱捆綁帶。
※聲明不專用:商標圖樣中之「LOCK」不在專用之列。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1-12-1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19 號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查「托凱」為匈牙利葡萄酒產地名稱「Tokaj/Tokaji」地理標示之中譯名稱之一,而依社會一般通念,酒是指含酒精的飲料,市面上亦不乏販售含微量酒精之水果飲料,故以「托凱」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料零售批發及酒零售批發」部分服務申請註冊,若其指定於該等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非來自於上開產區,有可能使消費者以系爭商標與其指定服務產生錯誤連結,誤認誤信系爭商標之上開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來自於匈牙利葡萄酒產區或與該地有所關聯而對該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原告所稱其指定提供之酒類飲品服務確係於91年間進口自匈牙利「Tokaji」地區所生產之貴腐葡萄酒,則其以「托凱」作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來自於上開產區之「飲料零售批發及酒零售批發」部分服務申請註冊,客觀上亦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系爭商標所提供之上述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源自於匈牙利葡萄酒產區之印象,或對該產區與其提供之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產生聯想。準此,原告以系爭「托凱」商標指定使用於源自匈牙利葡萄酒產區之上開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應係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產地之相關說明。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料零售批發及酒零售批發」部分服務,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被告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上開服務部分作成應予撤銷註冊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 飲料零售批發及酒零售批發…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1-09-11
識別性-商品說明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圖樣由單純外文印刷體由左至右「BySort」所構成,別無其他圖案設計,其中B及S均為大寫,而「By」及「Sort」各有其固有字義,「By」表示依照某物,「Sort」則有種類、品種、類型、性質等意,故「By」及「Sort」中間縱無空格,其整體圖樣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易將之理解成「By Sort」,明顯傳達有「依照種類」等意涵,為所指定商品及服務(或服務所涉商品)之性質、功能、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和服務相區別。「By」及「Sort」均為常見外文文字,對消費者而言,僅係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之相關資訊。況且,原告產品型錄所示使用商品之說明「BySort 全自動零組件分類升級」、「提高分類時的自動化程度」、「BySort自動分料」、「自動化分料BySort」等語(本院卷第110、112、114、117頁之證物六、七),可知該商品主要提供零件分類等功能,是「BySort」一詞之用法與意涵於系爭商標所指定商品及服務領域,仍屬普通說明性文字,不具商標識別性。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07) 金屬加工折彎機用折彎模具;夾頭(機械零件);工具固定裝置(工具機零件);滾輪軸承;吊車(升降裝置);升降機;工業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零件用裝卸設備;工業用雷射切割機之進料裝置及取料裝置(機械零件);金屬加工機械;金屬切割機;金屬加工雷射切割機;線切割放電加工機;工業用機器人;護罩(機械零件);進料器(機械零件);雷射加工噴嘴。
(09) 測距設備;測距儀;測距裝置;電測量裝置;測重計;計量儀表;壓電感測器;測角器;電腦;已錄電腦操作程式;已錄電腦程式;可下載之電腦程式;已錄電腦軟體;資料處理裝置;資料傳輸裝置;電腦觸摸感應輸入器;電腦螢幕;視訊螢幕;觸控螢幕;電腦顯示器;介面卡;可程式控制器;自動控制器;工業操作遙控感應器、工業操作遙控電氣及電子設備;傳送及接收電子訊號發射器;探測器;條碼讀取機
(37) 電氣設備安裝修理;幫浦修理;工具機之安裝;磨損或部份損壞的機器修理;機器翻修;上網用電腦硬體之安裝。
(42) 提供在機械控制系統上登入網路之電腦軟體安裝;提供機械控制系統用線上不可下載應用程式之暫時使用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1-06-30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123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無花果、無花果苗」部分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不具識別性之情形,且無同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無花果、無花果苗」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訴請撤銷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無花果、無花果苗」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商標註冊公告前(107 年10月1 日),將「海菲爾」文字與「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相結合,對於販售、購買「無花果、無花果苗」之相關業者、消費者而言,係在表彰「無花果、無花果苗」之商品或其相關說明,難以使相關業者、消費者產生識別商品來源之印象,且從競爭的角度觀之,其他競爭同業於購買相同之海菲爾無花果枝條或種苗進行栽種後,在交易過程自亦有使用此等文字來表示「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之需要。是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予相關業者及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僅在描述具特定植物群體性狀之無花果、無花果苗商品,而為該等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1類) 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無花果、花苗、樹苗、植物種苗、草苗、果苗、無花果苗。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1-01-13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48 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系爭申請商標「無色覺醒」一詞經媒體廣泛使用後,已成為「無政治色彩者的覺醒意識」之概念用語,以之作為商標,予人「無政治色彩者的覺醒意識」概念用語之印象,消費者尚難認識其為表彰前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不具識別性,應有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9 類、第16類、第24類、第25類、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5類、第39類、第42類、第43類商品或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不具識別性
2021-01-13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判決
判決結果: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
系爭申請商標圖樣僅由單純未經設計「ByLaser」文字所構成,中譯具有「藉由雷射」意涵,系爭申請商標文字雖無空格分隔,然By與Laser均為首字大寫,顯易為相關消費者閱讀區辨為「ByLaser」,表彰該等商品或服務,係使用雷射或與雷射技術有關。商標識別性之判斷,係依商標呈現在相關消費者前之態樣認定。縱「By」為原告之英文名稱起首外文,Laser」一詞之用法與意涵,就其指定商品及服務領域,屬普通之說明性文字,不具商標識別性。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9類)非醫療用雷射設備;光導體,即光纖;非醫療用雷射光源;光纖電纜;光學鏡頭;稜鏡;光學用鏡;光量計;條碼讀取機;材料加工及標記用工業用雷射設備
(37類)電氣設備安裝修理;保養及修復機械;磨損或部份損壞的機器修理;機器翻修
案例1

商標圖樣

案例2

商標圖樣

不具識別性
2020-07-15
核駁第T0407341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能或其他說明者,不得作為商標受到保護,亦不得申請註冊商標。因商品或服務之說明原屬提供商品或服務者,在交易上通常所必須加以描述者。倘准說明性商標申請註冊,無異於允許該商標申請人壟斷說明性商標,致相關市場交易上其他競爭者對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能據之加以說明,將造成自由競爭市場不公平情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4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類)廣告;市場行銷;廣告設計;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企業管理顧問;公關;行銷顧問;拍賣;市場調查;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網路購物;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飲料零售批發;營養補充品零售批發;藥物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系爭商標圖樣

不具識別性
2020-07-10
核駁第T0407201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本件商標圖樣係僅由「玉達人」中文文字所構成,其有通曉玉之專業人士之意涵,指定使用於「珠寶墜飾;項鍊;項鍊(首飾);翡翠;墜子」等商品,為所指定商品之原料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性文字,不具商標之識別功能,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爰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予核駁。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14類)K金;手鐲;手鐲(首飾);水晶;玉石;白金;耳環;戒指;戒指(首飾);念珠;珍珠;珍珠(首飾);首飾;珠寶;珠寶墜飾;項鍊;項鍊(首飾);翡翠;墜子;墜飾盒(首飾)。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系爭商標圖樣

不具識別性
2020-07-07
核駁第T0407105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本件商標圖樣係由「大街小巷」文字所構成,經查「大街小巷」泛指城裡各處的街巷,為一成語,並收錄於教育部成語典中,指定使用於第12類商品,為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有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12類)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吉甫車;汽車;汽車零組件;客車;高爾夫球車(車輛);三輪機車;非玩具用遙控交通工具;陸上交通工具;陸路機動車輛;陸上運載工具;電動交通工具;電動車;電動機車;機車;機車零組件;電動自行車;氣墊交通工具;電動汽車。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系爭商標圖樣

不具識別性
2020-07-06
核駁第T0407057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本件商標圖樣係僅由單純未經設計之中文「招財錢來也進寶」所構成,按「招財」、「錢來」、「進寶」皆有歡迎、迎接財寶或錢財的到來,消費者會視之為祝賀語或吉祥話,是申請人將其組合並結合「也」構成之「招財錢來也進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6類商品,整體商標圖樣傳達予人之寓目印象,僅聯想為由歡迎財寶或錢財到來之祝賀語、吉祥話構成之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有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不得註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26類)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金屬製鎖;金屬製鎖具;金屬製掛鎖;金屬製鎖扣;金屬製門鎖;金屬製輪鎖;金屬製鎖頭;金屬製鑰匙;金屬製喇叭鎖;金屬製對號鎖;金屬製彈簧鎖;金屬製鏈條鎖;金屬製安全帽鎖;金屬製鑰匙鏈圈;枴杖鎖;皮包用金屬製鎖;車輪固定用鎖具。
案例1

系爭商標圖樣

案例2

系爭商標圖樣

不具識別性
2020-06-24
核駁第T0406794號
判決結果:核駁審定
本件「方案+」商標圖樣係僅由文字「方案」與符號「+」所構成,予人寓目印象有「更好方法或方式」之意涵,指定使用於「包裝紙;印刷品…」等商品,為所指定商品之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16類)包裝紙;印刷品;印刷出版品;紙箱;紙或紙板製填塞材料;紙或紙板製緩衝填塞包裝材料;紙袋;塑膠袋;塑膠製包裝袋;信封;膠帶;紙製或紙板製標籤;包裝用塑膠膜;書寫用紙;日曆;紙製包裝袋;印刷紙;紙板;書寫用具;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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