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系爭商標為未經設計之中文「綏靖侯」,「綏靖」二字,具有安撫、平定之意思;「侯」字,具有中國古五等爵位之一之意思,然「綏靖侯」本無特別之意,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宗教教育等服務,「綏靖侯」未傳達消費者所指定使用服務相關資訊,不具有服務說明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另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系爭商標已在同業間被普遍共同使用,難認系爭商標係屬通用標章或名稱。系爭商標應具有先天識別性,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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