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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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被訴圖樣

侵權不成立
2023-10-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被告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系爭印花圖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被告銷售系爭產品時,為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應為「MEICHI」即其公司名稱,銷售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被訴圖樣,非商標使用行為,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行為。被告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1類紙杯;牙籤盒......等
案例1

案例2

侵權不成立
2023-09-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
系爭商品外盒標籤固有使用「我型我塑」文字,「我型我塑」文句為該氣墊粉餅商品名稱之說明,在「我型我塑」文字前均會出現「LANEIGE」或「蘭芝」商標,「我型我塑」係被「LANEIGE」或「蘭芝」氣墊粉餅商品名稱之說明或商品廣告標語,而非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示,依前揭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不受系爭商標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不構成侵權。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3類「粉餅、隔離霜、洗面乳、化粧品、保養品、粉底、唇膏」商品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侵權不成立
2023-08-2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係將系爭照片懸掛於宣教、研習課程場所作為背景布置,被告使用系爭照片之行為,非屬表彰其協會之會員身分,而無從認定係作為團體標章之使用,且被告於系爭標章申請日前即善意使用系爭照片,亦不受系爭標章效力之拘束,故原告依商標法第9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表彰會員之會籍
案例1

系爭圖文

案例2

據爭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3-05-1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使用系爭圖文於清潔劑類商品及請求連帶給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商品使用之系爭圖文應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系爭圖文與系爭著作亦不具實質近似,原告主張系爭圖文侵害系爭商標之商標權及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負連帶賠償責任,難認有理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清潔劑商品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被告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3-04-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商訴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被告不侵權
系爭商標與被告商標雖構成近似之商標,然近似程度不高,所指定使用及實際使用之商品均辦公椅零件,二商標各具相當識別性、實際上無消費者混淆誤認及被告使用被告商標非屬惡意(被告向國貿局登記英文名稱之時間早於系爭商標註冊)等因素,認被告使用被告商標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而無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21類 塑膠盤、塑膠杯、塑膠花盆、馬克杯、植物用盆等。
案例1

系爭商標

案例2

據爭商標

侵權不成立
2021-11-3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系爭標章主要部分之「紅十字」圖樣向來即為原告所專用,被告使用系爭招牌販售藥品,具有攀附原告之意圖,且有造成消費者對於辨識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之虞云云(本院卷第213頁)。然紅十字圖樣傳達予消費者的觀念印象,可能因不同設計型態、配色,以及圖樣中搭配呈現的文字或其他構成部分等因素而有所差異,並非圖樣只要包含紅十字圖樣,均一概與系爭標章之「白底紅十字」標誌構成相同或近似。且系爭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原告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系爭標章使用人(亦即原告會員)與原告有所關連,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消費者不致將系爭標章所表彰之原告會員身分與系爭招牌標示快安藥局販售藥品間產生聯想。被告系爭招牌並無白底部分,且於紅十字中間有明顯「藥」字設計,與原告不會於「紅十字」圖樣添加其他特殊設計的標誌顯有不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不致與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之原告所主張專用之「紅十字」圖樣產生聯想,二者圖樣之使用目的及呈現概念意涵迥異,尚難認被告系爭招牌係使用原告之「紅十字」圖樣。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表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之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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