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主張系爭標章主要部分之「紅十字」圖樣向來即為原告所專用,被告使用系爭招牌販售藥品,具有攀附原告之意圖,且有造成消費者對於辨識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之虞云云(本院卷第213頁)。然紅十字圖樣傳達予消費者的觀念印象,可能因不同設計型態、配色,以及圖樣中搭配呈現的文字或其他構成部分等因素而有所差異,並非圖樣只要包含紅十字圖樣,均一概與系爭標章之「白底紅十字」標誌構成相同或近似。且系爭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原告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系爭標章使用人(亦即原告會員)與原告有所關連,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消費者不致將系爭標章所表彰之原告會員身分與系爭招牌標示快安藥局販售藥品間產生聯想。被告系爭招牌並無白底部分,且於紅十字中間有明顯「藥」字設計,與原告不會於「紅十字」圖樣添加其他特殊設計的標誌顯有不同,被告使用系爭招牌旨在標示快安藥局位置,客觀上不致與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之原告所主張專用之「紅十字」圖樣產生聯想,二者圖樣之使用目的及呈現概念意涵迥異,尚難認被告系爭招牌係使用原告之「紅十字」圖樣。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表彰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之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