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台評字第H01080185號
判決結果:第01896094號「Jellypop」商標指定使用於「婦嬰用品零售批發」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 本件商標其餘指定使用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
據爭商標有先使用於兒童枕、嬰兒車及兒童安全座椅用之坐墊等商品之事實,且據申請評定人所提出其代表與商標權人所簽署生效之商標獨家授權契約書顯示:「甲方獨家授權乙方在必要之商業與訴訟行為中使用其商標『Jellypop』」,然上述契約並未載明同意商標權人以自己名義在我國申請註冊「Jellypop」商標等事項,商標權人以高度近似之系爭商標申請註冊,與前述據爭先使用之商標相較,二者主要部分皆為外文「JELLYPOP」,僅字母大小不同或有無結合橢圓形外框設計之差別,如將之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極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二商標應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高。綜合存在客觀事證,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堪認商標權人有以不正競爭行為意圖仿襲申請系爭商標註冊之情事。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35類)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張貼廣告;廣告;……;婦嬰用品零售批發;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家具零售批發;販賣機租賃;加水站服務;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