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
判決結果: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據以評定商標有先使用之事實,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構成近似,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惟難認原告因其他關係而知悉據以評定商標存在,且有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情事,系爭商標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規定,系爭商標撤銷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商品及服務類別及名稱:
第18類 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背囊、腰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公事箱、行李袋、登山袋、化妝包、旅行袋、皮包背帶、手提箱袋